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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服務和技術支持條款和條件 (條款和條件) (僅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客戶)

1. 定義

"Method" 指Method報價單或發票所示向客戶出售產品之萬法科技有限公司企業。

"客戶" 指Method報價單或發票所列之人士或法團。

"合同" 指Method向客戶出售產品和/或服務之合同﹐內中已包含本條款和條件。

2. 合同成立

2.1 Method接受客戶訂單後﹐合同方告成立。客戶保證僅為內部使用而購買﹐並非以轉售為目的。

2.2 出售之產品和/或提供之服務必須服從本條款和條件﹐而排除客戶規定或提出的任何其他條件和條款。客戶確認知悉本條款和條之內容﹐並同意受其約束。

3. 定單、價格和付款

3.1 除非Method已明確同意賒購條款﹐否則產品或服務之貨款應在實際交貨前付清。

3.2 客戶應支付全部運輸和裝卸費用。

3.3 客戶應承擔所有國家、省、政府、州和地方征收的銷售、使用、貨物和服務、增值、消費、特許及類似之賦/稅。

3.4 付款時間構成合約要素。Method保留對逾期付款按15%之年利率收取利息之權利。

3.5 除非客戶與Method之間另有約定,否則對於Method品牌產品,包括折扣價中的硬體與服務,將按賣方的標準價格政策來配置折扣價,使適用於整個產品之服務部分的折扣價比率與經計算後得出的適用於整個產品的折扣價之總比率相同。

4. 軟件

4.1 所有提供之軟件必須服從其所涉及的許可使用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客戶確認自己有義務遵守這種許可使用協議。客戶確認Method並無按本條款和條件對任何軟件提供保證。所有軟件之保證條件按其使用所涉及的許可使用協議規定辦理。

4.2 有關軟件知識產權之各項權利、所有權和利益始終歸Method或軟件之許可人。

5. 所有權和風險

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在產品交付客戶時轉移給客戶。如果產品為軟件﹐其所有權應始終歸有關之許可人。

6. 交付

6.1 Method應將產品交至客戶指定並經Method同意之交貨地點。

6.2 Method可酌情按任何順序分批交付產品。產品如分批交付﹐每批應視為一份獨立合約之標的﹐Method對某一批或幾批貨物的違約或不履約並不令已經交付的產品或尚未交付的產品之合約失效。

6.3 Method所報的任何產品交付日期僅屬估計日期﹐並不構成合同的組成部份。產品和/或服務交付延遲﹐不論其原因﹐Method均不承擔責任。

7. 產品的接納

除非客戶在產品交付日向Method提出異議﹐且該異議在兩 (2) 天內獲書面確認﹐否則﹐應視產品在狀態良好並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下獲客戶接納。任何索賠由Method進行調查期間﹐客戶無權停付產品之全部或任何價款。

8. 保證

8.1 除非另有規定﹐Method向客戶保證﹐發票日期起一年內﹐Method品牌之合同產品 (第三方產品除外) 將不存在影響正常使用的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 ("常規保證")。

8.2 此項常規保證不適用於外因造成之損壞、故障、缺陷、失靈。這種外因包括:意外事故、濫用、錯誤使用、電源問題、未經Method授權之維修、不按產品說明使用和/或儲存和/或安裝產品、未進行所需之預防性維護、正常的磨損、自然災害、火災、水災、戰爭、暴力行為或任何同類事件;非Method人員或非Method授權之人士對合同產品進行調試、修理或支持﹐以及使用非Method供應的零部件造成之問題。常規保證不適用於下述一類或各類物項:軟件﹐外部裝置﹐合同產品運離Method後裝入的輔件或零部件﹐經Method的用戶工廠整合 ("CFI") 計划加入合同產品之輔件或零部件﹐非在Method工廠安裝的輔件或零部件﹐或按Method S&P計划購買的第三方產品。

8.3 發票日期起一年期間﹐Method將修理或更換退回Method設施之合同產品。客戶必須預付運輸費用﹐並投保或承受運輸途中之滅失或損毀風險。修復或更換之產品由Method運交客戶﹐並由Method預付運費。

8.4 Method並不保證產品適宜於任何特定目的﹐而且常規保證取代成文法、普通法、貿易慣例、交易途徑或其他所默示的一切保證、條件、條款、承諾和義務﹐包括有關適銷性、適於任何用途、質量令人滿意和/或符合說明之保證或條件﹐該等各項特此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予以排除。

8.5 客戶同意﹐對於經Method購買之第三方產品﹐該等合同產品如由相關生產商提供保證﹐則常規保證不適用於該等產品﹐而生產商的這種保證應是該等合同產品享有之唯一保證。客戶應利用這種保證支持該等合同產品並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要求Method提供這種保證支持。

9. 服務和技術支持

Method將按有關當時生效之服務和技術支持政策向客戶提供一般的服務和技術支持。提供服務和支持可因不同產品而異。如果客戶購買了客戶發票所列的選擇性服務和支持﹐Method將在常規保證之外﹐按照Method和客戶間選擇性服務合同條件和條款 (以有關當時生效的版本為准﹐可經Method互聯網頁http://www.method.hk 查閱或向Method索取) 提供選擇性服務和支持。Method可單方面修改其一般和選擇性服務和支持計划以及計划的條款和條件。Method收到產品或服務/支持合同的全部付款後方有義務提供該合同項下的服務或支持。

10. 責任

10.1 客戶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對一次事件或一系列關聯事件承擔之全部責任不超過按本條款和條件購買之產品和/或服務所支付的總價。

10.2 客戶應賠償Method任何因客戶、客戶之雇員、代理人或分包商的任何疏忽或不作為或故意行為不當﹐或由違反其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合約義務造成的財產滅失或損壞或人身傷亡﹐完全並有效地使Method免受損害。

10.3 Method和客戶約定﹐Method對產品無法使用以及對資料或軟件遺失、損壞、刪除或變造不承擔責任。對產品或服務購買、使用或履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後果性損害﹐Method不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即便Method已被告知該損害發生的可能性。

10.4 Method在服務合同內聲明的任何服務反應時間僅屬於估計數。Method不能達到反應時間之要求﹐不論其起因如何﹐Method對由此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不承擔責任。

10.5 Method出具之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票或其他文件和資料的打印、書寫或其他錯漏可以更正﹐且Method對之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不可抗力

一方延遲履行其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義務﹐如起因於其無法合理控制之情況﹐應有權合理延長履行該等義務之時間。

12. 出口限制

客戶確認﹐根據本條款和條件許可或銷售并可能包括技術和軟件之合同產品﹐不僅必須遵守香港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還須遵守該產品輸入國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根據這些法律和法規﹐購入之合同產品可能不得銷售、出租或轉移給受限制的最終用戶或受限制的國家。另外﹐合同產品可能不得銷售、出租或轉移給參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活動的最終用戶或為其所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與核材料、核裝置或核武器、導彈或導彈支持項目、化學武器或生物武器的設計、開發、生產或使用有關的活動。客戶理解:有關要求和限制對於不同的合同產品可能有所不同且可能因時間而改變﹐且為了決定適用於所購合同產品的確切管制﹐有必要參閱相關法律和法規。

13. 一般規定

13.1 未經Method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全部或部份轉讓或讓渡任何合同或其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任何未經授權之轉讓均視為無效。

13.2 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內容被任何主管機構認定全部或部份無效或無法執行﹐本條款和條件其他內容之有效性以及該等內容的其餘部份不因此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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